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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房屋安全管理公告

来源: 时间:2010-03-18 09:25:2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和《通辽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通政发[1998]121号)的规定,现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通辽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辽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1、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事故,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3、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

4、依法进行拍卖或出售、出租的房屋;

三、鉴定申请单位应持安全鉴定申请;开工、竣工验收报告(开工、竣工验收时间);产权证书;建筑设计施工、变更图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到鉴定机构办理鉴定相关事宜。

四、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持安全鉴定申请和产权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鉴定机构办理鉴定相关事宜。

五、教育部门及文化娱乐场所应汇同鉴定机构在每年雨、雪两季来临前做好校舍(重点是砖木结构平房;达到以及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娱乐场所房屋排危、排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房屋产权单位(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七、因房屋超期使用或擅自改建房屋主体结构、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造成事故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法人或房屋产权人负责。

八、未通过开工、竣工验收的危险房屋不在鉴定范围之内。

九、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通辽市房产管理局四楼。

值班电话:6383345 6383344 13087156558

 

特此公告

 

 

 

                          通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