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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上报查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6-02 14:34:2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内建房函[2010]495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报查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通知》(建办房函[2010]72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按季度统计汇总本地区查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 关于上报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上报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通知

建办房函[2010]72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规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现将定期上报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于2010930日前,将根据国发[2010]10号和建房[2010]53号文件要求,在预售商品住房项目请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专项检查中,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同时,请一并上报专项检查后截止今年9月底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详见附表)。

二、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督促本辖区内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注意将查处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相结合。对“捂盘惜售”行为,可暂按下述规定认定: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的,原则上可认定为捂盘;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的,原则上可认定为惜售。

三、自2010年四季度起,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统计汇总本辖区内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处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请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内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各省(区、市)应于查处后立即上报。

联系电话:010-5893407958933057

传真:010-58934297

 

附:××省(区、市)20109月底前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表

 

 

年九月十日

 

 


附件:

××省(区、市)20109月底前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所涉项目名称

违法违规主要事实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

处罚处理情况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注:按季度上报时,标题改为:“××省(区、市)201×年×季度查处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上报表”。